班機延誤不代表我們就得接受它,歐盟於 2004 年頒布一道與航空乘客權利有關的法規,法規號為 261/2004,這條法規要求航空公司最高可賠償乘客 600 歐元,情況包含但不限於班機延誤、班機取消與拒絕登機。延誤原因相當複雜且多樣,不同的因素決定了是否符合資格與賠償金額,因此請繼續閱讀了解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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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取消讓您整趟行程大亂,甚至許多預定無法取消蒙受損失。根據歐盟 261/2004 條法規,如果您的航班取消,您有權利獲得賠償。若航空公司未於 14 天前通知您班機取消,最高可獲得 600 歐元賠償。取消原因相當複雜且多樣,不同的因素決定了是否符合資格與賠償金額,因此請繼續閱讀了解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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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您從出發地飛抵目的地是由多個航班串聯,其中某班機延誤導致錯過下一班機,將依照航空公司所在的國家或飛進飛出的國家來決定。判決情況依然相當複雜,但只要您的航班串連是同一個班機預訂所購買的,就有機會基於歐盟 261/2004 條法規獲得航空公司賠償,還請繼續閱讀了解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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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航空公司不讓您登機時,並且您也沒有有任何失誤,根據歐盟 261/2004 條法規,只要旅客並非自願放棄搭機座位,航空公司最高可賠償 600 歐元。由於拒絕登機狀況也有不同原因造成,不同航班距離也決定了賠償金額,因此請繼續閱讀了解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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