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機延誤時常發生,我們需要體諒航空公司所有人員,但也需要捍衛自己的權利,因此我們會讓您了解您的乘客權利。
登機證假設不見,請找出任何有訂票紀錄編號有關的文件,通常在電子機票信件中。訂票紀錄編號是由英文數字組合而成的六碼字,是用來表明您的航空訂位紀錄用。
從航空公司得到的原因越詳細越好!如果他們回覆表示為操作問題、飛安問題、天氣因素...等,請再繼續往下深入追問,得到的回覆越詳細對於申訴越有幫助。
抵達時間的判斷,是以飛機抵達停機坪停止且打開艙門的時間點為準,拍照記錄在於確認延誤時間是否超過三小時,一旦超過就有權利索賠。
當您因班機延誤需要在機場等候,您有權利在等候期間免費獲得合理餐點。如果等候時間要過夜,則航空公司必須提供住宿與往返機場的交通給您。
這包含機票折價券或其他免費贈品,這些當場聽起來很有吸引力,但您接受後很可能就放棄了求償的權利。
如果延誤時間超過五小時,您有權利決定是否要繼續接下來的行程,如果決定不繼續行程,您可以選擇全額退款,如有必要可要求免費返回出發地。
如果您等候替代航班時需要過夜,航空公司必須負擔合理費用的住宿與往返機場的交通給您。
無論各種預付訂位收據、憑證都請保留下來,包含但不限於住宿、租車、餐廳、活動,只要您因班機延誤都有機會能獲得賠償。
班機取消發生時,我們需要體諒航空公司所有人員,但也需要捍衛自己的權利,因此我們會讓您了解您的乘客權利。
登機證假設不見,請找出任何有訂票紀錄編號有關的文件,通常在電子機票信件中。訂票紀錄編號是由英文數字組合而成的六碼字,是用來表明您的航空訂位紀錄用。
從航空公司得到的原因越詳細越好!如果他們回覆表示為操作問題、飛安問題、天氣因素...等,請再繼續往下深入追問,得到的回覆越詳細對於申訴越有幫助。
如果您不想繼續行程,您可以選擇要求退款或是返回原出發點的班機。
抵達時間的判斷,是以飛機抵達停機坪停止且打開艙門的時間點為準。如果取消後搭乘替代班機,請拍照記錄替代班機的抵達時間,確認是否超過原訂時間三小時,一旦超過您就有權利索賠。
當您因班機取消需要在機場等候,您有權利在等候期間免費獲得合理餐點。
這包含機票折價券或其他免費贈品,這些當場聽起來很有吸引力,但您接受後很可能就放棄了求償的權利。
如果您等候替代航班時需要過夜,航空公司必須負擔合理費用的住宿與往返機場的交通給您。
無論各種預付訂位收據、憑證都請保留下來,包含但不限於住宿、租車、餐廳、活動,只要您因班機取消都有機會能獲得賠償。
如果您沒有做錯任何事情,而航空公司仍然不讓您登機,了解您的乘客權利就能清楚該怎麼處理。
無論拒絕登機或超賣而要求下機,當您一旦自願放棄機位,就代表您放棄了索賠權利。當然,如果航空公司所提出的補償方案很具吸引力,您選擇接受也是沒問題的,選擇權在您。
登機證假設不見,請找出任何有訂票紀錄編號有關的文件,通常在電子機票信件中。訂票紀錄編號是由英文數字組合而成的六碼字,是用來表明您的航空訂位紀錄用。
絕大多數拒絕登機或是要求放棄機位的原因是因為超賣,若是因為您錯過登機、缺乏相關登機資料、危害航空安全或健康等問題,則會被拒絕登機。無論如何,您從航空公司得到的原因越詳細越好!
您可以要求替換班機到您的目的地,或是您可以選擇要求退款與返回原出發點的班機。
無論有替代航班或您選擇退款,只要您符合賠償資格,航空公司均理應在拒絕登機的當下支付您賠償金。
當您因班機取消需要在機場等候,您有權利在等候期間免費獲得合理餐點。
如果您等候替代航班時需要過夜,航空公司必須負擔合理費用的住宿與往返機場的交通給您。
抵達時間的判斷,是以飛機抵達停機坪停止且打開艙門的時間點為準。如果取消後搭乘替代班機,請拍照記錄替代班機的抵達時間,確認是否超過原訂時間三小時,一旦超過您就有權利索賠。
無論各種預付訂位收據、憑證都請保留下來,包含但不限於住宿、租車、餐廳、活動,只要您因被拒絕登機都有機會能獲得賠償。
航班賠償條例 261/2004 是歐盟法律中的一項條例,內容為當班機嚴重延誤、取消、拒絕登機的情況下,必須提供乘客賠償與援助方案。除了賠償金額之外,航空公司亦須斟酌情況提供合理餐點與住宿。
符合歐盟法規 261/2004 條例的班機延誤乘客,只要延誤時間超過 3 小時,最高可獲得 600 歐元賠償。當然,有許多因素會影響索賠資格以及賠償金額,以下我們整理一些相關的問題解惑。
只要是歐盟境內都符合範圍,而非歐盟的國際班機只要是從歐盟境內機場出發,也是符合資格的。但如果班機是從非歐盟的國家起飛,目的地機場是在歐盟境內國家的話,就需取決於航空公司是不是隸屬於歐盟國家來決定。您可以參考表格:
班機航線 | 歐盟航空公司 | 非歐盟航空公司 |
---|---|---|
從歐盟境內到歐盟境內 | 涵蓋 | 涵蓋 |
從歐盟境內到非歐盟國家 | 涵蓋 | 涵蓋 |
從非歐盟國家進入歐盟境內 | 涵蓋 | 未涵蓋 |
從非歐盟國家到非歐盟國家 | 未涵蓋 | 未涵蓋 |
*非歐盟的班機中斷也可能是符合歐盟法規 261/2004 的,只要上一個連接班機屬於歐盟航空公司,並且是同一個預訂紀錄編號,就有機會符合。
只有班機延誤超過三小時以上才符合資格,抵達時間的判斷,是以飛機抵達停機坪停止且打開艙門的時間點為準。
有一些實際特殊狀況導致的班機延誤,航空公司是可以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像是緊急醫療情況、罷工事件、惡劣天候狀況、空中交通管制的限制、機場雷達故障、動亂、戰爭、恐怖攻擊行為...等。
航空公司時常使用技術問題或營運問題來作為延誤的原因,而歐盟法院則表示這些均不符合所謂的「特殊情況」,這代表航空公司無法因此而減少歐盟法規 261/2004 應承擔的責任。
只要符合索賠資格,賠償金額將依照飛行距離、班機從哪一個國家起飛與班機隸屬國家,以及具體延誤時間而定。
延誤時間 (€:歐元)
3 - 4 小時 | 超過 4 小時 | 沒有抵達 | 航班與飛行距離 |
---|---|---|---|
€250 | €250 | €250 | 低於 1,500 公里的所有航班 |
€400 | €400 | €400 | 航程超過 1,500 公里的歐盟境內航班 |
€400 | €400 | €400 | 所有 1,500 公里至 3,500 公里航程的其它航班 |
€300 | €600 | €600 | 所有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 |
索賠資格將依照飛行距離、班機從哪一個國家起飛與班機隸屬國家,以及具體延誤時間而定。如果整趟航班有多個中轉站(轉機)串連,可能有機會具備索賠資格,決定因素取決於以下三個:
當您向航空公司要求賠償時,就算您符合權利,航空公司有很大的機率會拒絕您,因此如果有對應的證據、資料佐證捍衛您的權利,對於提出申訴的結果會有幫助。以下有一些方法給您參考:
歐盟法規 261/2004 確實有申訴時間限制,因此了解您的申訴是否符合時間限制相當重要,否則就算資格允許,但時間過久也喪失資格。申訴允許時間的限制範圍,取決於航空公司總部所在地國家,或哪一個法院所管轄的航空公司而定,實務操作仍然有些複雜,但有簡單的表格給您做基本參考:
歐盟國家的時間限制 (英文字母排序)
國家 | 時間限制 |
---|---|
奧地利 (Austria) | 3 年 |
比利時 (Belgium) | 1 年 |
保加利亞 (Bulgaria) | 5 年 |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 3 年 |
賽普勒斯 (Cyprus) | 6 年 |
捷克 (Czech Republic) | 3 年 |
丹麥 (Denmark) | 3 年 |
愛沙尼亞 (Estonia) | 3 年 |
芬蘭 (Finland) | 3 年 |
法國 (France) | 5 年 |
德國 (Germany) | 3 年 |
希臘 (Greece) | 5 年 |
匈牙利 (Hungary) | 5 年 |
冰島 (Iceland) | 2 年 |
愛爾蘭 (Ireland) | 6 年 |
義大利 (Italy) | 2 年 2 個月 |
拉脫維亞 (Latvia) | 2 年 |
立陶宛 (Lithuania) | 3 年 |
盧森堡 (Luxembourg) | 10 年 |
馬爾他 (Malta) | 沒有限制 |
荷蘭 (Netherlands) | 2 年 |
挪威 (Norway) | 3 年 |
波蘭 (Poland) | 1 年 |
葡萄牙 (Portugal) | 3 年 |
羅馬尼亞 (Romania) | 3 年 |
斯洛伐克 (Slovakia) | 2 年 |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 2 年 |
西班牙 (Spain) | 5 年 |
瑞典 (Sweden) | 3 年 |
瑞士 (Switzerland) | 2 年 |
英國 (United Kingdom) | 6 年 |
*德國:時間期限截止日於最後一年的最後一天,例如 2017/3/15 發生班機中斷狀況,申訴截止日為 2020/12/31。
*拉脫維亞:雖然時間期限為 2 年,但必須在發生班機中斷狀況後 21 天之內提出申訴才有效。
如果延誤時間超過 5 小時,除了原本的賠償金索賠之外,您有權利要求機票全額或部分退款,且若有必要還可要求返回原出發地的機票。
當班機延誤發生時,依照不同的航班狀況有權取得一些免費優惠,亦即航空公司必須在延誤期間提供您餐點與必要的通訊工具。如果在等待班機時需要過夜住宿,航空公司需要為您提供住宿與往返機場接駁服務。只要您符合歐盟法規 261/2004 的航班狀況:
航班與飛行距離 | 延誤時間 |
---|---|
低於 1,500 公里 | 2 小時以上 |
航程超過 1,500 公里的歐盟境內航班 | 3 小時以上 |
所有 1,500 公里至 3,500 公里航程的其它航班 | 3 小時以上 |
所有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 | 4 小時以上 |
若航空公司提供您替代航班時的艙等座位,並且比您原本的艙等座位等級較高,航空公司不可向您額外收取費用。反之,若航空公司提供您替代航班的艙等座位,比您原本的艙等座位等級更低,您應獲得原機票支付金額的 30%~75%價差。
根據歐盟法規 261/2004,您有權利獲得的賠償金,可能會扣除您額外得到的賠償後才拿到,但您仍然可以進行求償。
每一家航空公司都必須在機場櫃檯標示乘客的權利資訊。
航班賠償條例 261/2004 是歐盟法律中的一項條例,內容為當班機嚴重延誤、取消、拒絕登機的情況下,必須提供乘客賠償與援助方案。除了賠償金額之外,航空公司亦須斟酌情況提供合理餐點與住宿。
如果您的航空公司沒有在出發日前 14 天前通知您班機取消,根據歐盟法規 261/2004 您即有權利獲得航空公司賠償。每一位乘客有權利因班機取消獲得最高 600 歐元,但仍然有不同的因素會影響資格與賠償金額。
只要是歐盟境內都符合範圍,而非歐盟的國際班機只要是從歐盟境內機場出發,也是符合資格的。但如果班機是從非歐盟的國家起飛,目的地機場是在歐盟境內國家的話,就需取決於航空公司是不是隸屬於歐盟國家來決定。您可以參考表格:
班機航線 | 歐盟航空公司 | 非歐盟航空公司 |
---|---|---|
從歐盟境內到歐盟境內 | 涵蓋 | 涵蓋 |
從歐盟境內到非歐盟國家 | 涵蓋 | 涵蓋 |
從非歐盟國家進入歐盟境內 | 涵蓋 | 未涵蓋 |
從非歐盟國家到非歐盟國家 | 未涵蓋 | 未涵蓋 |
*非歐盟的班機中斷也可能是符合歐盟法規 261/2004 的,只要有上一個連接班機是屬於歐盟,並且是同一個預訂紀錄編號,就有機會符合。
如果航空公司的班機取消通知是在出發日前 14 天前則不涵蓋在內,航空公司便可免責。就算航空公司在 14 天之內才通知您班機取消,如果有提供替代航班並達到特定標準則可避免付款給您
提前通知 | 替代航班航線狀況 |
---|---|
14 天前通知 | 可無需替代航班 |
7~13 天通知 | 替代航班起飛時間不得比原本航班早 2 小時, 且替代航班抵達時間比原本航班抵達時間晚到在 4 小時之內。 |
低於 7 天通知 | 替代航班起飛時間不得比原本航班早 1 小時, 且替代航班抵達時間比原本航班抵達時間晚到在 2 小時之內。 |
有一些真實特殊狀況導致的班機延誤,航空公司是可以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像是緊急醫療情況、罷工事件、惡劣天候狀況、空中交通管制的限制、機場雷達故障、動亂、戰爭、恐怖攻擊行為...等。
航空公司時常使用技術問題或營運問題來作為延誤的原因,而歐盟法院則表示這些均不符合所謂的「特殊情況」,這代表航空公司無法因此而減少歐盟法規 261/2004 應承擔的責任。
如果班機並非取消,而是在同一天重新安排行程的班機,此一情況也應適用於班機取消。重新安排行程的班機,即視為替代航班。
只要符合索賠資格,賠償金額將依照飛行距離、班機從哪一個國家起飛與班機隸屬國家,以及具體延誤時間而定。但實際狀況仍然很複雜,有基本的參考表給您參考:
延誤時間是以替代航班與原本航班進行比較得之
低於 2 小時 | 2 - 3 小時 | 3 - 4 小時 | 超過 4 小時 | 沒有抵達 | 航班與飛行距離 |
---|---|---|---|---|---|
€125 | €250 | €250 | €250 | €250 | 低於 1,500 公里的所有航班 |
€200 | €200 | €400 | €400 | €400 | 航程超過 1,500 公里的歐盟境內航班 |
€200 | €200 | €400 | €400 | €400 | 所有 1,500 公里至 3,500 公里航程的其它航班 |
€300 | €300 | €300 | €600 | €600 | 所有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 |
您的賠償金額很可能會因搭乘替代航班的抵達目的地時間來決定,賠償金額減半的機率也是有可能的,取決於替代航班與原始航班的比較。上圖可以看出低於 2 小時與超過 4 小時的金額差異。
如果您拒絕航空公司提供的替代航班,仍然有權利獲得替代航班與原始航班相比的賠償金額(如上表),並且您應可將原始機票全額退款,如有必要可要求返回出發地的機票。
索賠資格將依照飛行距離、班機從哪一個國家起飛與班機隸屬國家,以及具體延誤時間而定。如果整趟航班有多個中轉站(轉機)串連,可能有機會具備索賠資格,決定因素取決於以下三個:
當您向航空公司要求賠償時,就算您符合權利,航空公司有很大的機率會拒絕您,因此如果有對應的證據、資料佐證捍衛您的權利,對於提出申訴的結果會有幫助。以下有一些方法給您參考:
歐盟法規 261/2004 確實有申訴時間限制,因此了解您的申訴是否符合時間限制相當重要,否則就算資格允許,但時間過久也喪失資格。申訴允許時間的限制範圍,取決於航空公司總部所在地國家,或哪一個法院所管轄的航空公司而定,實務操作仍然有些複雜,但有簡單的表格給您做基本參考:
歐盟國家的時間限制 (英文字母排序)
國家 | 時間限制 |
---|---|
奧地利 (Austria) | 3 年 |
比利時 (Belgium) | 1 年 |
保加利亞 (Bulgaria) | 5 年 |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 3 年 |
賽普勒斯 (Cyprus) | 6 年 |
捷克 (Czech Republic) | 3 年 |
丹麥 (Denmark) | 3 年 |
愛沙尼亞 (Estonia) | 3 年 |
芬蘭 (Finland) | 3 年 |
法國 (France) | 5 年 |
德國 (Germany) | 3 年 |
希臘 (Greece) | 5 年 |
匈牙利 (Hungary) | 5 年 |
冰島 (Iceland) | 2 年 |
愛爾蘭 (Ireland) | 6 年 |
義大利 (Italy) | 2 年 2 個月 |
拉脫維亞 (Latvia) | 2 年 |
立陶宛 (Lithuania) | 3 年 |
盧森堡 (Luxembourg) | 10 年 |
馬爾他 (Malta) | 沒有限制 |
荷蘭 (Netherlands) | 2 年 |
挪威 (Norway) | 3 年 |
波蘭 (Poland) | 1 年 |
葡萄牙 (Portugal) | 3 年 |
羅馬尼亞 (Romania) | 3 年 |
斯洛伐克 (Slovakia) | 2 年 |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 2 年 |
西班牙 (Spain) | 5 年 |
瑞典 (Sweden) | 3 年 |
瑞士 (Switzerland) | 2 年 |
英國 (United Kingdom) | 6 年 |
*德國:時間期限截止日於最後一年的最後一天,例如 2017/3/15 發生班機中斷狀況,申訴截止日為 2020/12/31。
*拉脫維亞:雖然時間期限為 2 年,但必須在發生班機中斷狀況後 21 天之內提出申訴才有效。
除了原本的賠償金索賠之外,您有權利要求機票全額或部分退款,且若有必要還可要求返回原出發地的機票。
當班機取消發生時,依照不同的航班狀況有權取得一些免費優惠,亦即航空公司必須在延誤期間提供您餐點與必要的通訊工具。如果在等待班機時需要過夜住宿,航空公司需要為您提供住宿與往返機場接駁服務。
若航空公司提供您替代航班時的艙等座位,並且比您原本的艙等座位等級較高,航空公司不可向您額外收取費用。反之,若航空公司提供您替代航班的艙等座位,比您原本的艙等座位等級更低,您應獲得原機票支付金額的 30%~75%價差。
根據歐盟法規 261/2004,您有權利獲得的賠償金,可能會扣除您額外得到的賠償後才拿到,但您仍然可以進行求償。
每一家航空公司都必須在機場櫃檯標示乘客的權利資訊。
航班賠償條例 261/2004 是歐盟法律中的一項條例,內容為當班機嚴重延誤、取消、拒絕登機的情況下,必須提供乘客賠償與援助方案。除了賠償金額之外,航空公司亦須斟酌情況提供合理餐點與住宿。
有時候某些原因會讓航空公司拒絕旅客登機,比如您遇到了超賣的班機而拒絕您登機,根據歐盟法規 261/2004 您有權獲得最高 600 歐元的賠償金。因此,我們整理以下資料讓您更了解。
只要是歐盟境內都符合範圍,而非歐盟的國際班機只要是從歐盟境內機場出發,也是符合資格的。但如果班機是從非歐盟的國家起飛,目的地機場是在歐盟境內國家的話,就需取決於航空公司是不是隸屬於歐盟國家來決定。您可以參考表格:
班機航線 | 歐盟航空公司 | 非歐盟航空公司 |
---|---|---|
從歐盟境內到歐盟境內 | 涵蓋 | 涵蓋 |
從歐盟境內到非歐盟國家 | 涵蓋 | 涵蓋 |
從非歐盟國家進入歐盟境內 | 涵蓋 | 未涵蓋 |
從非歐盟國家到非歐盟國家 | 未涵蓋 | 未涵蓋 |
*非歐盟的班機中斷也可能是符合歐盟法規 261/2004 的,只要有上一個連接班機是屬於歐盟,並且是同一個預訂紀錄編號,就有機會符合。
只有非自願的拒絕登機才涵蓋在內。意思是,如果您決定自願接受航空公司提出的補償方案,就代表您放棄歐盟法規 261/2004 的權利保護,補償方案包含退款、替代航班或其他福利。並且,如果因為您自身的問題導致無法登機,您也喪失了您的權利,比如:
只要符合索賠資格,賠償金額將依照飛行距離、班機從哪一個國家起飛與班機隸屬國家,以及具體延誤時間而定。但實際狀況仍然很複雜,有基本的參考表給您參考
金額 | 航班與飛行距離 |
---|---|
€250 | 低於 1,500 公里的所有航班 |
€400 | 航程超過 1,500 公里的歐盟境內航班 |
€400 | 所有 1,500 公里至 3,500 公里航程的其它航班 |
€600 | 所有超過 3,500 公里的航班 |
*如果您接受了航空公司提供的替代航班,即不適用於此條賠償。
索賠資格將依照飛行距離、班機從哪一個國家起飛與班機隸屬國家,以及具體延誤時間而定。如果整趟航班有多個中轉站(轉機)串連,可能有機會具備索賠資格,決定因素取決於以下三個:
理論上,當您被航空公司拒絕登機時,航空公司應會立即提供賠償金或替代航班給您選擇,當選擇接受賠償金就不需再申訴。然而您確實有可能在機場當下不會得到賠償方案,因此之後您仍然可以提交與歐盟法規 261/2004 有關的申訴。而當您向航空公司要求賠償時,就算您符合權利,航空公司有很大的機率會拒絕您,因此如果有對應的證據、資料佐證捍衛您的權利,對於提出申訴的結果會有幫助。以下有一些方法給您參考:
歐盟法規 261/2004 確實有申訴時間限制,因此了解您的申訴是否符合時間限制相當重要,否則就算資格允許,但時間過久也喪失資格。申訴允許時間的限制範圍,取決於航空公司總部所在地國家,或哪一個法院所管轄的航空公司而定,實務操作仍然有些複雜,但有簡單的表格給您做基本參考:
歐盟國家的時間限制 (英文字母排序)
國家 | 時間限制 |
---|---|
奧地利 (Austria) | 3 年 |
比利時 (Belgium) | 1 年 |
保加利亞 (Bulgaria) | 5 年 |
克羅埃西亞 (Croatia) | 3 年 |
賽普勒斯 (Cyprus) | 6 年 |
捷克 (Czech Republic) | 3 年 |
丹麥 (Denmark) | 3 年 |
愛沙尼亞 (Estonia) | 3 年 |
芬蘭 (Finland) | 3 年 |
法國 (France) | 5 年 |
德國 (Germany) | 3 年 |
希臘 (Greece) | 5 年 |
匈牙利 (Hungary) | 5 年 |
冰島 (Iceland) | 2 年 |
愛爾蘭 (Ireland) | 6 年 |
義大利 (Italy) | 2 年 2 個月 |
拉脫維亞 (Latvia) | 2 年 |
立陶宛 (Lithuania) | 3 年 |
盧森堡 (Luxembourg) | 10 年 |
馬爾他 (Malta) | 沒有限制 |
荷蘭 (Netherlands) | 2 年 |
挪威 (Norway) | 3 年 |
波蘭 (Poland) | 1 年 |
葡萄牙 (Portugal) | 3 年 |
羅馬尼亞 (Romania) | 3 年 |
斯洛伐克 (Slovakia) | 2 年 |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 2 年 |
西班牙 (Spain) | 5 年 |
瑞典 (Sweden) | 3 年 |
瑞士 (Switzerland) | 2 年 |
英國 (United Kingdom) | 6 年 |
*德國:時間期限截止日於最後一年的最後一天,例如 2017/3/15 發生班機中斷狀況,申訴截止日為 2020/12/31。
*拉脫維亞:雖然時間期限為 2 年,但必須在發生班機中斷狀況後 21 天之內提出申訴才有效。
除了原本的賠償金索賠之外,您有權利要求機票全額或部分退款,且若有必要還可要求返回原出發地的機票。
當班機延誤發生時,依照不同的航班狀況有權取得一些免費優惠,亦即航空公司必須在延誤期間提供您合理餐點與必要的通訊工具。如果在等待班機時需要過夜住宿,航空公司需要為您提供住宿與往返機場接駁服務。
若航空公司提供您替代航班時的艙等座位,並且比您原本的艙等座位等級較高,航空公司不可向您額外收取費用。反之,若航空公司提供您替代航班的艙等座位,比您原本的艙等座位等級更低,您應獲得原機票支付金額的 30%~75%價差。
根據歐盟法規 261/2004,您有權利獲得的賠償金,可能會扣除您額外得到的賠償後才拿到,但您仍然可以進行求償。
每一家航空公司都必須在機場櫃檯標示乘客的權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