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程取消時常發生,我們需要體諒鐵路公司所有人員,但也需要捍衛自己的權利,因此我們會讓您了解您的乘客權益。
除了您已使用的火車票或尚未使用之火車票必須保存好之外,各種預付訂位收據、憑證都請保留下來,包含但不限於住宿、租車、餐廳、活動等。如果有任何憑證正本遺失,請盡可能保存其訂購證明。
抵達時間的判斷,是以火車抵達火車站的時間點為準,拍照記錄在於確認延誤時間是否超過 60 分鐘以上,一旦超過就有權利索賠。
請向列車職員請求索取延誤取消證明文件,其文件須證明因何種原因造成延誤。如列車職員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請前往車站售票櫃台,請火車站職員或火車營運商職員提供協助。
當您因火車延誤需要在火車站或火車上等候,您有權利在等候期間免費獲得合理餐點。如果等候時間要過夜,則鐵路公司必須提供住宿給您,如有必要,也須提供住宿點與火車站的交通接駁。
當到達最終目的地的延遲確認將超過60分鐘,乘客應立即有以下選擇(僅能擇一): 1. 在火車票證已經付款的情況下,根據當初購買火車票證的全部費用,計算未完成旅程的一部分償還; 或確認無法載送乘客至其目的地已完成其旅遊計畫,導致乘客需返回火車票證之起始站,則賠償金需按照延誤時間計算之。 2. 繼續或重新路由(重新安排運輸),在可比較的運輸條件下,儘早到達最終目的地; 或 3. 繼續或重新路由(重新安排運輸),在可比較的運輸條件下,在乘客之後方便的時間安排抵達最終目的地。 註:重新安排運輸的方式,除了其他火車班次轉乘外,如果鐵路完全受阻也包含飛機、巴士等其他交通方式,將乘客送往最終目的地。
歐盟法規 1371/2007 條例明確規範了鐵路乘客的權利與鐵路公司的義務,此法規於 2007 年訂立,其定義如果乘客於歐盟境內所搭乘的火車,比預定到達時間延誤超過 60分鐘或完全取消時,乘客將有權向鐵路公司申請賠償金或對應轉乘安排。
符合歐盟法規 1371/2004 條例的火車延誤乘客,只要延誤時間超過 60 分鐘,最高可獲得票價 50% 歐元賠償。當然,有些因素會影響索賠資格以及賠償金額,以下我們整理一些相關的問題解惑。
歐盟法規 1371/2007 條例適用於從歐盟境內之各家鐵路公司,包含從歐盟國出發之火車,而非歐盟成員國之火車則不適用該法。
只要火車班次實際抵達目的地時間,比預定抵達時間延誤超過 60 分鐘以上時,您將有權利向鐵路公司進行索賠。
不同於歐盟法規 261/2004 條例,歐盟法規 1371/2007 條例並無有關於特殊狀況的豁免條件,且歐盟法院也曾做出類似判決。也就是說,不管是否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鐵路公司因此而停駛或誤點超過60分鐘以上,都必須給予乘客誤點補償。
只要火車實際比預定到達時間延誤超過 60分鐘以上時,您將有權向鐵路公司索賠。賠償金額如下:
(€:歐元)
延誤時間 | 賠償金為票價之百分比 |
---|---|
超過 60 分鐘 | 25% |
超過 120 分鐘 | 50% |
超過 180 分鐘 | 75% (僅限SNCF(法國國家鐵路公司) |
完全取消 | 50% |
註:持有旅行通票或季票的乘客,您若在票證上的有效期限內遇到延誤或取消時,得以依據鐵路公司所公告說明賠償計算的方式向其索賠。而鐵路公司需公告說明旅行通票或季票之延誤長度與賠償的計算準則。
"根據歐盟法規的規範,鐵路公司應在收到乘客提出索賠申請後的一個月內向乘客做出回應,確認同意索賠後,須以現金支付賠償金。且賠償金不得以各項手續費,如匯款手續費、電話費等處理費用為理由抵扣。
註:當總賠償金額低於 4 歐元,則鐵路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如乘客於購買車票時或之前,即被告知火車將會延誤,乘客選擇繼續搭乘該列火車,或是同意經由轉乘延誤低於60分鐘,以上均不符合索賠資格。
歐盟法規規定,鐵路公司應在收到乘客提出的索賠申請後的一個月內給予合理回覆。如案件較於複雜,鐵路公司應告知乘客會於其提出索賠申請後的三個月內之明確的時間點之前,會回覆乘客的索賠申請。案件處理會根據鐵路公司的繁忙程度與個別案件複雜度而定,大部分情況落於 3 周至 6 周內完成,如為較複雜投訴案件,也可能協商時長至 6 個月。
根據歐盟法規 1371/2007 條例定義,若是不可歸責於鐵路公司事由,或鐵路公司已經做了適當措施仍無可避免之特殊狀況,或屬於乘客之過失等與鐵路運營無關的情況,或乘客購票前即已被告知將會延誤超過 60 分鐘,則鐵路公司得以免責於補償或賠償。不過,歐盟法院曾於 2013 年雖做出判決,表示不管是否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鐵路公司因此而停駛或誤點超過60分鐘以上,都必須給予乘客誤點補償。因此,我們目前所了解的是只要鐵路公司非屬上述狀況因停駛或延誤超過 60 分鐘以上,即需提供乘客對應之補償或賠償。
依據歐盟法規的規範,如乘客因鐵路火車的延誤或取消,而錯過欲轉乘的鐵路火車,導致乘客的旅程不能在同一天繼續進行; 或是因為特定情況,無法合理要求乘客在同一天繼續旅行。
則相關損害賠償除了可以請求獲得未曾使用的火車票或火車證乘車日同等剩餘價值的賠償,還可視合理等待期間由鐵路公司提供合理餐點; 如於合理等待期間超過一個或多個晚上,則鐵路公司有必要提供合理的住宿費用或住宿安排。
目前鐵路索賠服務尚未推出,僅提供歐盟範圍之鐵路乘客保護條例說明,只要您搭乘之鐵路服務屬於歐盟境內國家,都可參考本說明。
如果您是持有旅行通票或季票的乘客,於有效期限內遇到延誤或取消時,可以依據鐵路公司的賠償條款向其索賠。基本上,延誤賠償金額必須以乘客實際所支付的票種價格為基底計算。如持有的是往返票種,並於出發時遇到延誤,並已決定不繼續旅程,則您可取得回程票價賠償。
註:鐵路公司應於官網公告說明針對旅行通票、季票或其餘票種之延誤長度與賠償的計算準則。
根據歐盟法院於 2013 年對奧地利國鐵賠償政策的判決表示,無論事發原因是否為不可預期之特殊狀況,鐵路公司只要因此停駛或延誤超過 60 分鐘,都需要提供乘客補償或賠償。因此歐盟法規1371 鐵路乘客保護條例有別於 EC261 航空乘客保護條例,對於鐵路罷工頻繁的歐盟鐵路公司並無任何豁免。
不行。鐵路公司對於遺失紙本車票事件採取相當嚴格的規定,換言之,當您遺失紙本車票就代表您喪失了購票證明,主要原因在於紙本車票上會有專屬的訂票編號,此編號登記於鐵路公車的訂票管理系統中。雖然如此,如果您有其他購票證明,我們仍建議您試著索賠,值得一試。
根據對歐盟法規 1371/2007 條例的研究,並無針對因火車延誤取消所造成的衍生損失有任何賠償,但我們仍會建議您,各種預付訂位收據、憑證都請保留下來,包含但不限於住宿、租車、餐廳、活動等,在您向鐵路公司申請索賠時一併提出,或許有機會能獲得賠償,我們相信仍值得一試。
註:額外求償的認定並不容易,且如鐵路公司已於鐵路中斷當下提供其他轉乘交通工具或住宿,但乘客不接受並選擇自行安排,很可能將無權事後再申請相關報銷或賠償。
當您的火車已經確認將延誤 60 分鐘以上,請您於車站服務中心櫃檯申請賠償退票。櫃檯人員將請您填寫制式賠償申請書,並提供列車職員發出的證明文件、車票正本(或副本)、購票證明、完整旅行時間與日期、預期替代方案給櫃檯人員。櫃檯人員確認後,可能立即提供您賠償金或對應補償,或是另外通知您。如果您已經離開車站,則建議您直接寫信給鐵路公司,並提供以上電子檔案以證明來進行索賠。
如果火車延誤確認將超過 60 分鐘以上,則鐵路公司還應免費為乘客提供:
目前鐵路索賠服務尚未推出,僅提供歐盟範圍之鐵路乘客保護條例說明,只要您搭乘之鐵路服務屬於歐盟境內國家,都可參考本說明。
根據不同歐盟國家定義,鐵路乘客有權申請 3 到 10 年不等的鐵路延誤取消索賠。例如 2020/3/15 發生鐵路延誤狀況,申訴截止日為 2023/3/15。 然而,有些鐵路車票經銷商的服務條款要求在更短的時間內提出申請,因此將視您請求索賠的對象為準。以 Rail Europe 車票經銷商為例,即要求乘客如因受罷工事故影響而需要申請退款,必須在離開歐洲後三十天內提出申請。